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及時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制定信息發布、推送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公開,并積極運用新聞發言人、政務微博、微信等平臺和渠道,擴大信息受眾面。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要確保發布、推送信息的時效性。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外,工作動態、通知公告、組織機構、人事任免等信息需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發布,政策文件類信息需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布。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應堅持以公文簽發單為依據,慎重選擇公開屬性,杜絕出現“應公開不公開”現象。
第八條 ?各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落實審核程序和責任。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要確保發布、推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溝通確認,確保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本制度由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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