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7559109857/2026-1010538267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政辦〔2026〕7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 統一編號: | GPAD01-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16日
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5號)等文件精神,探索“信用+執法”互動治理模式,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加強涉企執法服務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及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上級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持續創新監管理念,健全監管機制,深化“信用+執法”融合應用。通過聯合開展企業精準畫像,推行“信用+差異化抽查”模式,實施精準化、規范化和差異化監管,營造“守信企業無事不擾、失信企業重點盯防”的監管執法氛圍,全力打造讓“企業最有感”的營商環境。
堅持“試點先行、分步實施、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原則,以轄區內企業為監管對象,建立評級標準對其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得分對監管對象進行賦色。按監管重點程度由高到低建立“紅橙黃藍綠”五色分級體系,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以此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的及時性、精準性和有效性,進一步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信用評價體系,深化行業分類監管。堅持全縣信用建設“一盤棋”,清單化、責任化推動信用賦能助企,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重點行業領域,構建契合行業特征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采用“共性指標+個性指標”相結合方式差異化設置指標權重。共性指標通過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以下簡稱“省統一平臺”)分類分級進行配置,以系統抓取測算為主,涵蓋基礎評價、外部評價、減分因子、加分因子等四大維度。個性指標聚焦本行業關聯性強的信用信息,以部門審核報送為主,涵蓋行業專項評價、日常監管巡查、投訴舉報核實等反映企業合規經營信息的內容。(責任單位: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二)建立“白名單”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梳理形成本縣域行政檢查“白名單”,對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為差及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不得納入“白名單”。建立健全“白名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企業信用變化和監管情況,及時納入符合條件或移出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任單位:縣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執法辦”〉、縣司法局、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三)推行分類差異檢查,提升執法精準效能。結合“綜合查一次”,依據企業信用評價和風險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在檢查方式、抽查比例、檢查頻次等方面制定差異化措施,形成行業領域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對納入“白名單”管理的企業,原則上不進行現場檢查。對信用等級高、風險等級低的企業,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等級低、風險等級高的企業,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國家對實施現場檢查的年度頻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責任單位: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四)強化信息歸集共享,夯實信用數據基礎。健全涉企行政檢查分級分類信用信息常態化歸集機制,各主管部門定期向縣執法辦報送信用風險評價結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政檢查結果等信用信息,確保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歸集。建立歸集情況定期通報機制。分級分類企業名單和“白名單”應充分聽取屬地鄉鎮(街道)、區塊意見建議。(責任單位:縣執法辦、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五)優化信用助企服務,健全修復聯動機制。構建“信用+監管”閉環體系,健全查后處置機制,深化企業信用修復“一件事”改革,建立覆蓋“主動告知、到期提醒、指導修復”的全流程服務機制。同時,強化跨部門協同修復,動態更新失信信息,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六)健全異議處理流程,維護信用主體權益。信用主體對有關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信用風險評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信息確有錯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并重新評價;因數據不準確、不完整或認定錯誤導致評價失實的,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補正數據、重新定級。(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執法辦、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三、實施步驟
(一)先行先試階段(2026年4月—8月)。將磐安經濟開發區作為先行試點,依托省統一平臺分級分類指標,結合各行業監管重點,對基礎評價、外部評價、減分因子、加分因子等四大維度的共性指標以及個性指標差異化設置評分權重,形成分級分類企業名單和“白名單”。
(二)全面推廣階段(2026年8月起長期堅持)。及時總結先行試點工作經驗,優化完善健全分級分類評價體系,向縣域其他地區推行分級分類監管,結合省統一平臺開展分級分類行政檢查。
四、分級規則
(一)評價等級。按“共性指標+個性指標”評價標準計算得出的總評分確定評級結果,對企業進行賦色,評分90分及以上賦綠色;80分至89分賦藍色;70分至79分賦黃色;60分至69分賦橙色;60分(不含)以下賦紅色。評級指標及賦分可根據省統一平臺數據對接情況和各部門最新信用信息評價進行動態調整。
(二)結果運用。在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或開展重點檢查時,執法部門應充分運用信用分級分類結果,深化“綜合查一次”,實施差異化精準監管,原則上可按下列要求確定:
1.綠色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開展現場檢查,同一企業每年至多實施1次。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非主觀故意、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2.對藍色企業按計劃開展行政檢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鼓勵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線上監管等非現場檢查方式為主;
3.對黃色企業加強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4.對橙色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5.對紅色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必要時開展專項檢查,實行全覆蓋檢查。
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年度頻次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監管部門應當在常規檢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降低和提高的幅度,原則上“適當降低”的幅度不低于常規檢查的50%,“適當提高”的幅度不超過常規檢查的50%,“有針對性地提高”的幅度不超過常規檢查的一倍。
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不受年度頻次上限限制
(三)直接列為紅色監管等級情形
1.因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情形被生態環境部門處罰的;
2.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3.發生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2人(含)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4.發生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重傷,或直接財產損失3000萬元以上等較大影響的企業火災事故的;
5.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火災隱患,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6.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火災隱患被縣級以上政府掛牌督辦的,或同一重大事故隱患連續兩次被上級督導檢查發現的;
7.因嚴重違法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依裁量基準處以嚴重及以上檔次處罰;
8.因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或其他引發重大社會輿情的;
9.其他應當直接列為紅色監管等級的情形。
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直接列為紅色監管等級,并依法依規實施重點監管。
(四)動態調整
1.實行年度動態復核。企業分級分類執法服務堅持動態管理機制,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等級認定。綜合運用常態化檢查結果、企業整改成效、風險動態變化、信用信息更新等數據,對不符合原定等級標準的企業,及時進行評級調整。
2.落實即時降級機制。企業一旦發生直接列為紅色監管等級情形事項的,應立即下調,相關執法部門同步啟動重點監管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協同推進。全面推行涉企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制度,提升涉企行政檢查的精準化規范化,優化營商環境。各部門須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統籌協調,細化落實舉措,凝聚工作合力,確保各項任務高效落地、取得實績。
(二)數字賦能,動態管控。依托數字化監管平臺,構建企業“五色畫像”精準分類模型,實現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對因信用信息等級下降影響評級結果的企業及時調整監管類別,同步強化指導服務與后續監管,助力企業規范發展、向“綠”轉型。
(三)激勵引導,示范帶動。整合區域內涉企惠企政策資源,優先支持綠色標桿企業。推動分級分類評價與工業企業績效評價深度融合,強化正向激勵與典型引領,促進政府精準執法與企業合規經營良性互動,賦能企業高質量發展。
(四)法治護航,宣導增效。各執法單位應緊扣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主線,聚焦企業急難愁盼,創新執法服務方式,切實為企業減負增效。加大“法治助企”宣傳力度,推動政策精準直達。及時總結、推廣基層創新實踐與典型經驗,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業分級分類評分表
2.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企業管理制度
附件1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分級分類評分表
序號 | 維度 | 方面 | 評分標準 | 細則 | 分值 | 審核單位 |
1 | 基礎評價 | 行業風險等級 | 行業監管難度和安全生產風險 | 非重點監管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較低 | 10分 | 縣應急管理局 |
2 | 非重點監管領域安全生產風險中等 | -5分 | ||||
3 | 重點監管領域安全生產風險高 | -10分 | ||||
4 | 績效管理 | 企業經營規模 | 規模以上 | 10分 | 縣經商局 | |
5 | 規模以下 | 0分 | ||||
6 | 非勞動密集型 | 10分 | 縣消防救援局 其他相關部門 | |||
7 | 勞動密集型 | 0分 | ||||
8 | 取得資質 | 按規定獲得行政許可并按要求進行生產 | 0分 | 各行政執法部門 | ||
9 | 未按規定獲得行政許可 | -10分 | ||||
10 | 建章立制情況 | 管理制度、運行機制成熟完備,經營活動合規 | 10分 | 重點領域監管部門 | ||
11 | 管理制度、運行機制基本建立,經營活動基本合規 | 5分 | ||||
12 | 管理制度、運行機制未完全建立,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 0分 | ||||
13 | 管理制度等未建立 | -5分 | ||||
14 | 外部評價 | 監管結果 | 行政檢查結果 | 行政檢查未檢出問題,檢出問題及時整改且后續未被行政處罰 | 0分 | 各行政執法部門 |
15 | 檢出問題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0分/次 | ||||
16 | 行政處罰結果 | 被行政處罰 | -10分/次 | 各行政執法 部門 | ||
17 | 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案件 | -20分/次 | ||||
18 | 掛牌督辦 | 因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重點領域被縣級以上掛牌督辦 | 直接判為紅色 | 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局等重點領域監管部門 | ||
19 | 減分因子 | 減分因子 | 生產安全事故(火災) | 因主體責任未落實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般火災) | -10分/起 | 縣應急管理局 縣消防救援局 |
20 | 因主體責任未落實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火災) | -20分/起 | ||||
21 | 因主體責任未落實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火災、特別重大火災) | 直接評為紅色 | ||||
22 | 加分因子 | 加分因子 | 行政獎勵 | 獲得國家級行政獎勵 | 20分/次 | 縣經商局 其他各相關部門 |
23 | 獲得省級行政獎勵 | 15分/次 | ||||
24 | 獲得市級行政獎勵 | 10分/次 | ||||
25 | 獲得縣級行政獎勵(如納稅百強、畝均稅收十強、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A類等) | 5分/次 | ||||
26 | 高新技術企業 | 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 | 10分 | 縣科技局 | ||
27 | 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或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且連續保持的 | 20分 | 縣經商局 | |||
28 | 個性指標 | 信用評價 |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等級 | 優秀,公共信用分A≥850的 | 80分 | 縣發改局 |
29 | 良好,公共信用分800≤A<850的 | 60分 | ||||
30 | 中等,公共信用分750≤A<800的 | 40分 | ||||
31 | 較差,公共信用分700≤A<750的 | 20分 | ||||
32 | 差,公共信用分<700的 | 0分 | ||||
33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直接判為紅色 | |||
34 | 市場監管 | 特種設備風險分類 | 低風險 | 10分 | 縣市場監管局 | |
35 | 中風險 | -10分 | ||||
36 | 較高風險 | -15分 | ||||
37 | 高風險 | -20分 | ||||
38 | 食品生產信用評價等級 | 優秀 | 10分 | |||
39 | 良好 | -5分 | ||||
40 | 一般 | -10分 | ||||
41 | 差 | -15分 | ||||
42 | 生態環境 |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 A級 | 10分 | 生態環境分局 | |
43 | B級 | 0分 | ||||
44 | C級(含)以下 | 直接評為紅色 | ||||
45 | 消防救援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行業信用監管等級 | 分級監管等級為藍色 | 0分 | 縣消防救援局 | |
46 | 分級監管等級為黃色 | -5分 | ||||
47 | 分級監管等級為橙色 | -10分 | ||||
48 | 分級監管等級為紅色 | -15分 | ||||
49 | 社會監督評價 | 投訴舉報 媒體曝光 | 因安全生產、城鄉規劃、消防安全等被投訴舉報或被媒體曝光且經核實后確存在問題 | -5分/次 | 縣信訪局、縣社會治理中心、各相關部門 | |
50 | 監管部門評價 | 日常巡查 | 存在不合規經營未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 -5分/次 | 各行政執法部門 |
注:評級指標及賦分可根據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數據對接情況和各部門最新信用信息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2
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企業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企業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白名單”)。
一、工作目標
將我縣長期守法合規、信用良好的企業納入“白名單”動態管理,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進行現場檢查,盡量減少行政檢查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干擾,構建“無事不擾、有求必應”營商環境,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認定條件
納入“白名單”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態正常,誠信經營,依法繳納各種稅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評價等級為優秀;
(二)近兩年內未被任何行政執法單位處以重大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件或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
(三)近三年內,在各級行政檢查中未發現因同一類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記錄(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警告、責令改正等除外);
(四)近三年未發生安全事故、火災事故、質量事故、生態環境污染事件、網絡安全事件、職業病危害事故等,以及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五)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征信系統等無不良記錄,無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六)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存在向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違規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券)、行賄等違紀違法行為。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礦山、高溫熔融、海綿制造等高危企業以及在建工地原則上不納入“白名單”管理。
三、認定程序
(一)名單推薦。鄉鎮(街道)、區塊負責提供本地區企業名單,縣發改局將公共信用評價為優秀的企業名單報送至縣執法辦。縣執法辦匯總相關數據后共享給各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區塊。各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區塊收到共享數據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優秀企業名單,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前述認定條件,綜合考慮企業信用檔案、歷史執法活動數據、企業合規風險點、行業風險條件評價、社會公眾認可度等因素,篩選符合條件的企業,形成企業建議名錄單。
(二)會商聯審。縣執法辦會同縣司法局于“白名單”建議名錄提交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區塊進行會商聯審,形成“白名單”推薦名錄。
(三)公開公示。縣執法辦將匯總后的“白名單”推薦名錄向社會公開,征求各方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企業及公眾對“白名單”推薦名錄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限內向縣執法辦或縣司法局提出,縣執法辦或縣司法局在收到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必要時可按規定組織聯審會商、專家論證或風險評估。
縣執法辦和縣司法局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白名單”推薦企業名錄正式對外發布,制發納入通知書,組織入選企業簽署《企業合規經營承諾書》。
(四)動態調整。對達到“白名單”制度認定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批“白名單”有效期為一年。
一經發現“白名單”企業出現承諾不實或不再符合任一納入條件情形的,各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區塊等應將發現的情況及時報至縣執法辦重新審查。在充分聽取企業陳述申辯的基礎上,對查實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由縣執法辦和縣司法局審定通過后,書面告知移出企業,并抄告各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區塊。
被移出“白名單”的企業,一年內不再推薦,存在逃避監管、弄虛作假、嚴重失信等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再納入“白名單”。企業對移出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移出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執法辦或縣司法局提出異議申請。
四、檢查機制
(一)除以下特殊情形外,各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隨意對列入“白名單”管理的企業開展行政檢查:
1.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規定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明確要求,必須達到企業現場檢查全覆蓋或規定次數的特定行業和企業的檢查;
2.收到投訴舉報或違法線索、數據監測或因申領行政許可、辦理備案事項等需開展現場檢查的;
3.遇突發性安全事故、衛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現場處置的;
4.一般安全隱患正在整改,需現場督促核查的。
被納入“白名單”管理的企業,經主管部門評估后可以不開展專項檢查,鼓勵企業開展自查或優先開展非現場檢查。
(二)確有必要對“白名單”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時,應嚴格執行“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做到聯合檢查為主,單獨檢查為輔,未經報備不得檢查。率先運用預告式檢查、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實行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
(三)將普法教育貫穿于行政檢查全過程,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經營、自覺守法,鼓勵“白名單”企業建立完善自查自糾制度和措施,定期開展自查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縣執法辦和縣司法局負責總體統籌“白名單”制度的具體實施,并會同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經商局、生態環境分局、縣稅務局、縣人力社保局、縣消防救援局等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及區塊抓好“白名單”企業認定工作。
(二)強化監督檢查。縣執法辦和縣司法局負責對“白名單”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動聽取“白名單”企業意見建議。對“白名單”企業開展計劃外檢查的部門、鄉鎮(街道),通過制發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三書一函”等方式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落實盡職免責。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已按照年度檢查計劃、專項檢查計劃等任務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或應盡義務,但因“白名單”企業隱瞞、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調查等原因出現違法行為的,納入盡職免責范圍。
(四)注重激勵引導。相關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市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要求,不斷優化監管執法方式,完善激勵措施,積極總結推廣“白名單”實踐經驗,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新媒體,大力營造愛企、護企、惠企的濃厚氛圍。
XX單位“白名單”企業建議名錄
序號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所在鎮街 | 行業類別 | 備注 |
1 | |||||
… | |||||
填報單位: ???????????????????????聯系方式:
XX單位“白名單”企業推薦名錄
序號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所在鎮街 | 行業類別 | 備注 |
1 | |||||
… | |||||
填報單位: ???????????????????????聯系方式:
磐安縣“白名單”納入通知
(企業名稱):
經部門推薦、會商聯審及社會公示等程序,貴企業符合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認定條件,現決定將貴企業納入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管理,有效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年。
一、享有的權利
1.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不開展現場行政檢查,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干擾;
2.鼓勵優先采用非現場檢查方式,支持企業開展自查自糾;
3.確需檢查時,實行“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機制,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4.在檢查中優先適用柔性執法方式,依法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等政策;
5.享有普法指導、合規體檢、政策咨詢等服務支持。
二、應履行的義務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政策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2.建立健全內部合規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自查,防范違法違規風險;
3.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職業病危害、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等;
4.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檢查、調查和指導;
5.如發生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情形,應主動報告,接受動態調整管理。
望貴企業珍惜榮譽、誠信經營,持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共同營造“無事不擾、有求必應”的良好營商環境。
特此通知。
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磐安縣司法局
年??月??日
企業合規經營承諾書
本單位自愿作出以下鄭重承諾:
一、本單位依法合規誠信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風險識別及防范應對違法違規的內部機制,確保單位及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符合國家標準、行業規范等要求。
二、本單位列入“白名單”管理期間,確保不發生安全、質量、職業病危害等事故,不發生生態環境污染、網絡安全等事件以及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產生重大負面輿情,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依法依規配合監管。
本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如違反以上承諾,同意移出“白名單”名錄,自覺接受監管部門指導和社會監督,主動為磐安縣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合規經營承諾人:(蓋單位公章)
年? ?月??日
磐安縣“白名單”移出通知
(企業名稱):
經核查屬實,貴企業因,按照《磐安縣涉企行政檢查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方案》要求,現決定將貴企業移出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如對移出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移出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或磐安縣司法局提出。
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磐安縣司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