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741049194X/2026-1010597637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體裁分類: | ||
| 文件字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金華市財政局?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金華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金市財綜〔2024〕1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和對象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為我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和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農民個人依法利用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征收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以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在省定指導標準范圍內按下限執行,分別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三)征收部門及征收方式
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方式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交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四)減免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實行申報制度。符合減免政策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減免認定后,縣建設局審核后符合減免政策的直接辦理減免審批。
三、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2026年8月1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日期為界限)。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磐安縣財政局???????磐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張詩聰 ???????????陳姣姣
聯系方式:0579-84883821???0579-8466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