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7559109857/2025-00295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政〔2025〕7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 統一編號: | GPAD00-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磐安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磐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
磐安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為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統一管理,建立多方參與、資金保障、規范運行、權益落實的土地儲備制度,形成國有建設用地“批—征—儲—供—用”全鏈條管理體系,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儲備工作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22〕31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土地儲備工作指引(試行)》(浙自然資發〔2022〕1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磐安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縣人民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歸口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管理,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承擔土地儲備具體實施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建立健全統一計劃、統一儲備、統一供應、多方參與的土地儲備機制。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儲備土地的統一管理,日常維護、前期開發等具體業務可自行組織開展,也可以報經縣政府同意委托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實施。
二、儲備計劃
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磐安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閑置低效用地整治和再開發計劃等,綜合分析用地需求量、市場調控方向、土地開發利用現狀、資金保障能力,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作出統籌安排,明確土地儲備片區、項目、地塊,科學調配土地。
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應會同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經濟商務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依據輕重緩急對三年滾動確定的項目進行合理篩選,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明確前期開發、儲備、供應地塊,落實資金預算,報縣政府批準,并報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具體內容另行制定。
三、土地儲備范圍和入庫儲備標準
全面實行“多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土地儲備制度。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治理后,方可實施入庫儲備。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
1.因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鎮)改建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屆滿需依法收回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閑置低效土地;
5.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
6.因違法違規建設需要依法沒收的土地;
7.因單位撤銷、遷移、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8.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
(二)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已依法實施征收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四)破產企業需處置的土地;
(五)因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鎮)改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置換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土地儲備入庫前,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可根據需要向磐安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用途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用地用海分類細化到二級類。
依法實施征收的土地,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需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和前期做地方可入庫儲備。
做地標準如下:
(一)補償安置到位。宗地須產權清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經濟法律糾紛,涉及原土地及房屋有關權利的,相關權證應注銷完畢。
(二)地塊清表到位。宗地須勘測定界清晰,無農作物、經濟作物(可保留樹木除外),無建(構)筑物(規劃保留的除外),地上及地下管線遷移完畢(可保留的除外),圍墻(擋)應構筑完畢。
(三)污染修復到位。宗地須明確規劃用途,對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要求,按規定完成土壤污染狀況核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并取得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磐安分局意見。
(四)文物保護到位。嚴格落實土地儲備考古前置規定和流程,將磐安縣文物保護所出具的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審查意見納入土地收儲入庫或出讓(劃撥)的必要條件,做到“先考古后出讓”。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或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依法履行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的直接責任,做好土地儲備考古前置相關工作,預留足夠的考古工作時間。
擬儲備土地做地主體對照做地標準,按規定完成相關做地工作,如實填報《金華市磐安縣儲備土地入庫驗收申請表》,向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提出驗收申請,提供土地取得、權證注銷、場地平整、管線遷移、污染考古調查等相關佐證資料。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組織現場踏勘,核驗做地主體出具的材料報告,審核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產權狀況、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等情況。核驗通過的,錄入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核驗不通過的,不得入庫儲備。
四、土地儲備流程
凡納入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符合本辦法土地儲備規定的土地,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規定的流程辦理土地收回。
五、土地收回補償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在收回日期前一百八十日,將收回土地使用的理由、地塊坐落、四至范圍、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涉及的范圍內公告。自公告規定的收回日期起,土地使用權即由國家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即由國家取得。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金額,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出讓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性質、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評估價等因素協商確定。
收回土地使用權和資產涉及建(構)筑物內設備搬遷騰空獎勵的,原則上不超過建筑物評估價值的15%。
收回下列土地使用權不予以補償:
1.有償使用土地使用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正當理由閑置兩年以上未開發的;
3.因單位解散、撤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無償劃撥國有土地的;
4.公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核準報廢的辦理流程另行制定。
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清理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資產價值。
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應按照該地塊的規劃條件,優化道路、電力、通訊、供水、排水、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通平”要求。具體工程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其中委托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實施前期開發的,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應按規定組織開展前期開發驗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相關資料應及時歸檔。
磐安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對儲備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的內設機構負責,也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應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收回并注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七、資金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國有土地收益金計提政策,計提標準為國有土地出讓總成交價款的8%,主要用于土地儲備工作并累積滾動使用。
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縣財政局審定后執行。土地儲備所需項目資金,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從國有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債券,以及經縣財政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統籌安排保障。
每年年末,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向縣財政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縣財政局審核或者由縣財政局委托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財政局積極向上爭取土地儲備債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用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
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土地收儲項目資金結算。收儲地塊由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直接收儲的,在土地供地環節,縣財政局先扣除收儲成本,土地資產溢價部分再與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按規定結算。由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支付收儲款的地塊,在土地出讓成交或供地環節,縣財政局先歸還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支付的收儲款,其余溢價部分再與各區塊管委會、鄉鎮(街道)、國有企業等做地主體按規定結算。
八、監管責任
(一)健全和維護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磐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應及時開展土地資產權屬、數量、質量、分布、用途、使用和收益情況的清查核實,核算資產經濟值,建立資產清查臺賬,及時將信息錄入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二)強化土地儲備日常監管。充分運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儲備計劃、項目、地塊、資金等全流程動態監管。土地儲備機構、各類做地主體要加強儲備土地日常管護,防止資產受侵害,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部門分工監管。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縣財政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國有土地收益金計提及撥付情況,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情況、土地收儲成本結算情況及相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縣發改、財政、建設、經商、稅務、生態環境、文物、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土地儲備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磐安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磐政〔2002〕136號)和《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開發的實施意見》(磐政〔2013〕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