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002606188J/2025-00199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審計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審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履行審計職責,規范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浙江省審計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審計廳(以下簡稱省審計廳)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不能滿足審計工作需要時,可以聘請(借用)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主要包括:
(一)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聘請外部專家為特定事項獨立提供專業咨詢、鑒定或技術支持服務(以下簡稱外聘人員);
(二)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借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以下簡稱外借人員)。
第三條 省審計廳聘請(借用)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按照“統籌管理、保障重點,合理安排、注重績效”原則,并嚴格落實保密要求和加強現場管理。對于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且不宜讓審計機關以外人員知悉的審計工作,不得聘請(借用)審計機關以外人員參與。
第二章 聘請(借用)管理
第四條 需要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專業人員的,應當根據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等要求,通過符合規定的采購方式確定提供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協審單位)。需要聘請外部專家或使用借用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批后由雙方協商確定。省審計廳各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需要外部專業人員時,應從上述方式確定的機構或人員中選擇。
第五條 根據政府采購和雙方協商結果,省審計廳與外部專業人員或其所在單位簽訂協議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以下內容:
(一)協助審計時間和工作職責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費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六條 聘請(借用)外部專業人員實行計劃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批。省審計廳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用人部門提出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后交廳人事處。
廳人事處歸集用人部門填報的計劃表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秘書處和廳法規處、內審處、干部處、人事處主要負責對聘請(借用)外部專業人員數量、時間、工作量等是否合理等進行審核;廳辦公室主要負責對費用標準及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審核意見涉及用人部門修改調整的,由廳人事處匯總相關意見后反饋。
廳人事處根據審核研究意見,匯總編制年度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計劃,經分管計劃、人事、財務的廳領導同意后提交廳黨組會議審定。
第七條 用人部門需要外部專業人員時,應在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計劃內按照“一事一批”原則提出申請,按外部專業人員性質由相關部門初核,廳辦公室、人事處復核,經本部門分管廳領導及分管人事的廳領導同意后,自行聯系落實或由相關部門統一安排人員。審計工作過程中,確需調整已審批的外部專業人員來源、使用、經費安排等,用人部門應及時提交變動申請。
第八條 根據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計劃,用人部門應擇優選擇身體健康、職業道德良好、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如有特定審計事項,可以提出除上述條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九條 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外部單位和外部專業人員,應當執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外部專業人員的管理,采取統分結合、誰使用誰管理的方式。外聘人員由廳人事處牽頭負責,在參與審計工作期間由各用人部門負責;外借人員由廳內審處、干部處、人員使用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在實施審計項目時,用人部門不得讓外部專業人員擔任審計組組長、副組長和主審。
各審計組人數、工作日及工作量應按照廳本級審計項目現場實施工作量控制基本標準執行,審計組中外部專業人員數量應區分不同類別項目嚴格控制、合理安排。
根據審計工作涉密情況和敏感程度,用人部門應協同廳人事處對外部專業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并合理安排外部專業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范圍。
第十二條 用人部門應加強對外部專業人員的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以及審計業務培訓、審計工作質量管理,確保其審計質量和廉潔從審。廳辦公室、法規處、內審處、干部處、人事處、機關黨委(紀委)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外部專業人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審計工作過程中,對不稱職或因身體不適、工作不適等不能勝任審計的外部專業人員,應及時調整或退回。
第十三條 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必須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以及各項審計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規定,并按照規定簽訂廉政、保密、安全等相關承諾書。在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應自愿接受脫密期管理。
第十四條 除協議約定采用直接交付成果、完成特定事項等方式履約以外,外部專業人員應按國家法定工作日參加我廳組織的審計工作,由用人部門負責日常考勤。因審計工作需要,用人部門安排外部專業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外連續加班工作4小時及以上等情況,可酌情計付費用或者安排調休。
第十五條 外部專業人員應由用人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參與審計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派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省審計廳應當協助配合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六條 外部專業人員應當嚴格按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審計,因審計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其他單位調查時,應當與審計機關人員一起參加,在審計實施中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人員單獨會見或交換意見。
外部專業人員應當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如審計機關人員阻止外部專業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的,外部專業人員可以向阻擾人員的上級領導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 外部專業人員應當在審計工作完成后,及時移交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所有紙質、電子資料和電子數據及相關技術文檔,不得違規復制和留存,嚴禁將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相關信息用于與所參與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八條 外部專業人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參與審計工作所取得的審計結果必須同時有審計機關人員審核簽名,用人部門應對外部專業人員的工作結果資料審核把關,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廳人事處牽頭組織對外聘人員進行年度綜合考核評價,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定優秀率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員的30%。考評結果經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后,應進行公示并作為選用協審單位的重要參考,對參與審計表現優異、成效明顯的外部專業人員可以采用適當方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對外部專業人員以及派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規定處理和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一)提交虛假審計結論材料或者相關文書、資料的;
(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報告,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賄賂的;
(五)違反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及其他廉政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參與聘請(借用)工作的審計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規定處理和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一)在聘請(借用)外部專業人員工作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要求外部專業人員或者與其串通實施違反審計工作有關規定活動的;
(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作為相關項目經費內容,按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程序執行。主要包括: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外勤費用;根據外部專業人員工作情況,按標準支付給協審單位或外部專家的服務費用。
廳辦公室會同人事處統籌管理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經費,用人部門按規定合理使用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經費,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三條 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經費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管理使用,嚴禁違規支出。外勤費用按省級財政部門的差旅費有關規定和廳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但外聘人員不報銷公雜費。服務費用按政府采購結果和雙方協議約定執行,但費用標準不應超過相應服務事項已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明確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外部專家個人的服務費用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用人部門結算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經費應嚴格審核把關,對外部專業人員的實際工作(履約)情況和相關費用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財務審批要求和權限統一辦理審批支付,一般在參與的審計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時間跨度長的審計工作應分段結算。
對于服務費用,用人部門應安排專人做好履約驗收與日常考勤記錄,按費用標準與實際工作(履約)情況計算費用,在辦理報銷時填寫費用結算單,經雙方簽章確認,報部門分管廳領導同意,與協議、正式發票、人員考勤記錄(履約驗收材料)及費用標準佐證材料等共同作為支付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省審計廳可根據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如采用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方式組織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的,可另行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審計人員借用按照《浙江省審計廳調派市、縣(市、區)審計干部參加重點工作和實務培訓管理辦法》及省委組織部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審計廳關于印發聘請外部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審辦〔2020〕33號)、《浙江省審計廳關于印發協審人員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浙審人〔2020〕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