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002606188J/2024-00139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審計 | 體裁分類: | 意見 |
| 文件字號: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審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8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第一條??為規范廳機關依法合理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審計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范圍內,根據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稱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廳機關本級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實施意見。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實施審計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幅度內進行,堅持程序正當,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正原則。對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審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適當原則。設定和實施審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實施審計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五條??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根據適當原則,確定給予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
(一)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確定更輕的處罰,處罰數額(倍數)應當低于法定最低限;
(三)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確定較輕的處罰,處罰數額(倍數)應當低于中間值;
(四)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確定較重的處罰,處罰數額(倍數)應當高于中間值。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審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偽造、銷毀、隱匿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人、舉報人、證人或者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以及救濟、扶貧、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六)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屬于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據本實施意見及《浙江省審計廳審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件2)行使裁量權。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獲取相關的、充分的審計證據,并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法規審理部門應當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審理,并提出審理意見。
第十三條??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審計行政處罰的,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意見規定,或者存在明顯不當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審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本實施意見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墩憬徲嫃d規范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意見(試行)》(浙審法〔2010〕8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審計廳審計行政處罰裁量項目目錄
2.浙江省審計廳審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浙江省審計廳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4.浙江省審計廳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實施流程圖
附件1
浙江省審計廳審計行政處罰裁量項目目錄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1 |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附件2
浙江省審計廳審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在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在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占該事項金額5%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占該事項金額5%以上20%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占該事項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占該事項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占該事項金額100%以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輕微,且符合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情形的。 | 不予處罰。 |
情節一般的。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較重的。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的。 |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備注:本基準所稱的“以上”均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每一項最后一種情形中的“以下”包括本數。
附件3
浙江省審計廳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法定處罰標準 | 不予處罰情形 |
1 |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主動改正或者經審計機關指出后能及時改正; 2.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 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情節輕微; 2.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及時糾正、整改;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附件4
浙江省審計廳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實施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