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307277955517106/2023-53742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法規 |
| 文件字號: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氣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有效 |
(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根據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的《關于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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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
術監督、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
御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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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 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資質認定,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1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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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 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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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偽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 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