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于2021年9月份開始擬稿,經過多輪修改完善于2021年10月22日形成《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根據規范性文件辦理要求,向省級有關部門、省級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征求意見。從匯總情況看,廳網站未收到社會單位和個人反饋意見;共征求69家單位意見,其中:52家單位無意見,17家單位共反饋意見58條(其中:采納35條、部分采納3條、未采納20條)。反饋意見采納情況見表1、表2。
表1? 《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單位 | 反饋意見數 | 采納情況 | |||
采納 | 部分采納 | 未采納 | ||||
1 | 省公安廳 | 1 | 1 | |||
2 | 省自然資源廳 | 3 | 2 | 1 | ||
3 | 省建設廳 | 1 | 1 | |||
4 | 省交通運輸廳 | 5 | 2 | 3 | ||
5 | 省水利廳 | 1 | 1 | |||
6 | 省國資委 | 2 | 2 | |||
7 | 省消防救援總隊 | 1 | 1 | |||
8 | 省應急管理廳 | 執法處 | 2 | 2 | ||
防汛抗旱處 | 1 | 1 | ||||
地震地質處 | 4 | 4 | ||||
減災救災處 | 1 | 1 | ||||
省應科院 | 4 | 3 | 1 | |||
9 |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 2 | 2 | |||
10 | 寧波市應急管理局 | 5 | 2 | 1 | 2 | |
11 | 溫州市應急管理局 | 3 | 1 | 2 | ||
12 | 嘉興市應急管理局 | 4 | 4 | |||
13 | 紹興市應急管理局 | 9 | 3 | 6 | ||
14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1 | 1 | |||
15 | 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 | 5 | 2 | 3 | ||
16 | 省天然氣應急救援浙能中心 | 2 | 2 | |||
17 |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巨化中心 | 1 | 1 | |||
合計 | 58 | 35 | 3 | 20 | ||
無意見單位:1.省級部門(13家):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體育局、省糧食物資局。2.相關市應急管理局(5家):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舟山市、臺州市應急管理局。3.安全生產類救援隊伍(13家):杭州市富陽礦山應急救援隊、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鎮海煉化中心、溫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溫州市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湖州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浙能中心、嘉興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三美中心、浙江省金華市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舟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中化中心、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海正中心、麗水市礦山應急救援隊。4.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隊伍(5家):、省防汛抗旱應急救援安邦護衛總隊、杭州市森林消防應急救援隊、金華市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衢州市森林消防應急救援隊、臺州市森林消防應急救援隊。5.社會力量類應急救援隊伍(16家):省公羊會公益救援促進會、杭州市富陽區狼群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浙江天之翼無人機應急救援隊、寧波市鎮海區海天戶外應急救援隊、溫州市黑馬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樂清市藍天應急救援中心、德清縣山鷹救援隊、海寧海豹救援隊、海鹽縣藍天救援隊、紹興市上虞區紅十字戶外救援隊、新昌縣紅十字戶外救援隊、義烏市民間緊急救援協會、衢州市先鋒紅十字應急救援隊、舟山市藍天救援隊、仙居縣紅十字應急搜救隊、景寧畬族自治縣戶外應急救援隊。 | ||||||
表2? 《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明細表(按內容)
說明:共征求69家單位意見,52家單位無意見;17家共反饋意見58條。其中:采納35條、部分采納3條、未采納20條。
原文 | 修改意見 | 是否采納 | |
文件名稱: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 | 1.省交通運輸廳:建議文件名稱修改為“浙江省社會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征用與補償辦法”。理由:災害事故的概念較為模糊,在具體操作中不容易掌握其適用范圍。且文件條款明確“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列入財政資金補償對象”,實際上已將消防專業救援隊伍、相關部門牽頭組建的行業應急救援隊伍等摒除在外,原有文件名稱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解。 | 未采納,災害事故是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事故的合稱,補助的對象已根據各方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行動是指,由防汛抗旱、減災、森林防火、地震、安全生產等指揮部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災害事故搶險救援行動。 | 2.嘉興市應急管理局:建議講將第一章第二條中“森林防火”修改為“森林防滅火”。 | 采納。 | |
3.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應急救援行動內容中建議增加“地質災害”。 | 采納。 |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是指,根據國家部委指令及由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指揮部牽頭調動,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省外應急救援隊伍僅指受我省邀請的應急救援隊伍。 | 4.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建議修改為“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因為很多事故發生后,根據預案指揮部很多,海事、城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都有指揮部,且他們調動的隊伍有自行管理制度或辦法,應急局很難參與補助。同理建議修改第七條及其它相關內容。 | 未采納,理由是災害事故的指揮機構絕大部分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因此歸口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補償是合理的。 | |
5.溫州市應急管理局:隊伍范圍方面,建議加一句“等非共公財政供養的隊伍。 | 未采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的隊伍都在補償范圍之列。 | ||
第六條縣市兩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工作,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統籌救災資金等予以保障或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 | 6.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建議修改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工作,補償資金由省、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分級管理,或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p> | 采納,第六條內容作相應修改。 | |
7.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建議改為“縣市兩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由本部門牽頭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工作,其他事故救援牽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因為災害事故并非都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救援,災害事故救援牽頭部門更全面了解資源調配情況,更能全面高效實施救援補償。 | 未采納,與統一歸口的原則不一致。 | ||
第七條補償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指揮部牽頭調動參加省內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二)根據國家部委指令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三)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指揮部協調參加浙江省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外應急救援隊伍; (四)在相關應急救援行動中擁有被征用應急物資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省內外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列入財政資金補償對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8.省自然資源廳:建議修改為“省內外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在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內的,原則上不再進行資金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采納。 | |
9.省交通運輸廳:建議第二款文末增加一句“國家部委或事發當地政府未提供補償經費的”。理由:無論是遵循“屬地為主”原則或“誰受益誰補償、誰征用誰補償”原則,參與省外應急救援行動的補償經費均應由省外事發地政府承擔。因此對國家部委或省外事發當地政府未提供補償經費的情形,應作為例外處理。 | 采納。 | ||
10.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建議修改為“省內外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應急部門財政資金補助的”,因為應急部門難以核實應急救援隊伍是否享受除應急部門以外的財政資金補助情況?!傲碛幸幎ǖ膹钠湟幎ā苯ㄗh修改為“應急部門財政資金補助金額少于補償部分的,由應急部門財政資金補足。” | 部分采納,隊伍的補助資金歸根到底都是來自于財政撥款,因此無需區分資金來源是應急部門還是其他部門。 | ||
11.溫州市應急管理局:建議改為“省內外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列入財政資金補償對象。若隊伍需補償金資超出當年補助額度,應給予適當補償”。 | 采納。 | ||
12.嘉興市應急管理局:由于目前各地對應急救援隊伍大多有相關補助,如按照第二章第七條(四)項內容要求,將很難享受救援補償政策,因此建議刪除。 | 采納,已對文作了相應修改。 | ||
13.省應科院:目前我省已融入長三角一體化建設,根據長三角一體化救援的概念,建議“第七條 補償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增加以下一類:根據省應急管理廳指令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 采納。 | ||
14.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建議改為“省內外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應急救援專項資金補助的,在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內的,原則上不再進行資金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 采納。 | ||
15.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巨化中心:根據本條款,省級專業骨干將不享有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但省市財政補助資金明確規定不得用于人工費用支出,所以長期以來跨地區或長時間救援人工(加班費)成本無法支出。 | 采納。 | ||
第八條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主要包括誤工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住宿費等。如發生不可預見事件能夠準確核定實際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的,參考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確定。 密閉空間作業、潛水作業等極度高危、高難搶險救援按照行業協會指導意見的標準執行,沒有標準的,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確定。 | 16.省公安廳:建議修改為“應急管理隊伍補償費用主要包括誤工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執勤補貼費、車輛通行費、住宿費等”。 | 未采納,執勤補貼費已含在誤工費中。 | |
17.省建設廳:建議修改為“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主要包括誤工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設備(車輛)折舊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物資設備運輸費、大型設備安裝(拆卸)費、住宿費等”。 | 部分采納,設備(車輛)折舊費可歸口在設備(車輛)租賃費中,大型設備安裝(拆卸)費可歸在物資設備運輸費當中。 | ||
18.省水利廳:建議修改為“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主要包括誤工誤餐費、設備(車輛)租賃費、油料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住宿費、人身意外保險費等?!辈⒏郊?3“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補償申請表”相應調整。 | 部分采納,油料費已含在耗材費當中,不再單列;救援隊伍為隊員購買人身保險屬基本要求,不應在此支出。 | ||
19.省自然資源廳:建議在“第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中增加“參與應急救援造成人身傷亡的補償標準”。 | 未采納,制定標準的依據不充分,條件不成熟。 | ||
20.省交通運輸廳:建議修改為“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物資裝備滅失、損毀、耗材和人員運輸、誤工、住宿等因應急救援行動實際發生、經現場指揮部認可的費用支出”。理由:應急救援行動發生費用具有不確定性,補償限制范圍應留有回旋余地。 | 采納。 | ||
21.省國資委:誤工費的表述與附件3中“人工費”的表述不一致,建議進一步明確或統一。 | 采納。 | ||
22.省應急管理廳(防汛抗旱處):建議第二章第八條增加內容:“應急救援補償以彌補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崩碛桑哼M一步明確補償標準界限,增強可操作性。 | 采納。 | ||
23.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建議改為“應急救援隊伍補償主要包括誤工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住宿費等費用和因救援產生的人員傷亡等需補償的費用。” | 未采納,傷亡補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 ||
24.省天然氣應急救援浙能中心:第八條補償事項為“誤工費”,附件3中補償事項為“人工費”,建議兩者明確統一。 | 采納。 | ||
25.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補償辦法中的“住宿費”建議統一改為“食宿費”,并需明確“食”的標準。 | 未采納,理由是救援行動中用餐由當地解決。 | ||
26.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建議修改為“密閉空間作業、潛水(打撈)作業、?;鹿示仍鳂I等極度高危、高難搶險救援按照行業協會指導意見的標準執行,沒有標準的,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確定”,因為?;鹿嗜菀滓l爆炸等二次事故,救援風險度極高。 | 采納。 | ||
第十條應急救援行動按下列情形,由相應單位或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補償: (一)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由歸口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承擔補償; (二)救援自然災害,由歸口災害發生地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承擔補償。 | 27.杭州市應急管理局:第十條建議增加“(三)省級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由發生災害事故的屬地財政部門給予補償,省級財政統籌省以上資金予以適當補助?!?/p> | 采納,在文本中增加相應內容。 | |
28.紹興市應急管理局:第十條第一項建議改為“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由歸口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救援牽頭部門統一承擔補償”。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救援不收取任何費用,其他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的可操作性不強。 | 未采納,理由是應急救援牽頭的部門很多,分散補償與統一歸口的原則不一致。 | ||
29.嘉興市應急管理局:建議對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的相關補償費用由省級統一承擔,不應由屬地承擔。 | 采納,在文本中增加相應內容。 | ||
30.嘉興市應急管理局:建議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區)承擔補償工作以及同級財政保障。 | 采納,第六條已明確。 | ||
31.省應急管理廳(執法處):第十條第(一)項,建議增加應急管理部門的追償權利。 | 采納。 | ||
32.省應科院:建議明確縣、市各自補償的職責,便于補償工作的落實。 | 采納。 | ||
33.省應科院:建議增加補償歸口單位。當省內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需要補償時,“由歸口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承擔補償”不一定適用,建議針對此種情形進行說明,如“當參與省外救援自然災害時,也可由應急救援隊伍調派單位承擔補償,或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 | 采納,在文本中增加相應內容。 | ||
34.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建議改為“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歸口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先承擔補償,再由應急管理部門向事故責任單位追償。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承擔?!?/p> | 未采納,補償順序顛倒。 | ||
第十一條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須持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指揮部下達的《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見附件1)。情況緊急,可以通過電話、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并在48小時內補發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后,當日須填寫《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見附件2),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指揮部確認。 ……因情況緊急,無法當場開具征用憑證的,征用單位可先實施征用并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因無法將征用憑證送達被征用單位、個人的,或者無法確定應急物資權屬的,征用單位應當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媒體上公告相關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 35.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48 小時”和第二款中的“2 個工作日”這兩個表述方式建議統一。 | 未采納,前面是調隊伍、后面是調物資,補辦手續的緊迫性上要求不同。 | |
36.省應急管理廳(地震地質處):十一條中“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最好明確“市級或縣(市、區)級”應急管理部門,便于操作。 | 采納。 | ||
37.省應急管理廳(執法處):第十一條,“……48小時內補發通知”建議修改為“……48小時內補發書面調動通知書”。 | 采納。 | ||
第十二條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在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30日內,向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救援補償書面申請(主要負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附加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附件原件和補償金額測算表,申請表見附件3)及其它支撐資料(須由經辦單位蓋章,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簽字)。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補償申請可延長30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補償申請30日內完成審核,支付金額超過50萬元的,應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 審核工作完成后,補償資金按下列情形實施支付: (一)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承擔補償的,10日內支付補償費; (二)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補償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復核后,10日內支付補償費; (三)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的,事故責任單位確認后,10日內支付補償費。如事故責任單位有異議,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責任單位、調度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商解決。 | 38.省自然資源廳:建議對“第十二條”中提及“應急救援行動結束”明確界定。理由:部分救援過程持續時間長、參與隊伍多,各專業救援隊伍的職責不一,結束救援時間也不一致,應明確應急救援行動結束的具體定義,便于后續補助申請等事宜。 | 采納,修改為本隊伍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后。 | |
39.寧波市應急管理局:第十二條“10日內支付補償費”全部建議修改為“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 | 采納。 | ||
40.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補償申請可延長 30 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眱热萁ㄗh改為“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或犧牲的,補償申請可延長 30 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 未采納,人員犧牲走保險理賠或申報見義勇為、烈士等程序。 | ||
41.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建議將第十二條中“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補償申請可延長30日”修改為“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補償申請可延長30工作日”;將“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補償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復核后,10日內支付補償費”刪除。 | 采納。 | ||
42.省應急管理廳(地震地質處):十二條中“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最好明確“市級或縣(市、區)級”應急管理部門,便于操作。 | 采納。 | ||
43.省應科院:建議第十二條補償程序增加評估環節。尤其是針對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的,增加評估環節,組織第三方進行費用評估、確定補償費用金額,交應急管理部門審核。裝備、物資等損失經第三方評估更具科學性、合理性。 | 未采納,理由是找第三方評估時間長,還需付咨詢費。為簡化程序,通過協商解爭議,如確有需要再組織第三方評估。 | ||
第十三條 …… 收到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補償相關書面材料后,征用單位應當會同承擔補償單位在30日內對補償金額予以審核。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確認后,征用單位、承擔補償單位和被征用單位或個人簽訂應急物資征用補償協議。有關承擔補償單位在協議簽訂后30日內支付補償費。 | 44.寧波市應急管理局:第十三條“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建議明確所需的具體資質要求。 | 未采納,理由是被征用物資種類繁多,爭議的事項也事先無法確定,故只能概述為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 | |
附件3 …… 說明:1.申請單位需提供參加應急救援出動相關人員、設備的證明材料;2.申請補償資金需另附測算明細表。3.應急救援隊伍需承諾無政府財政資金保障。4.誤工費按每人每天180元計算。5.住宿費參照公務員差旅住宿費標準計算。 | 45.省國資委:附件3補償申請表中有“緊急購置設備裝備費”事項,如該項費用補償后,緊急購置的設備裝備歸屬權建議予以明確。 | 采納,刪除該項。 | |
46.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征求意見稿附件 3《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補償申請表》底下說明部分第 4 條“誤工費按每人每天 180 元計算。”建議改為“誤工費按每人每天 180 元計算,每日以 8 小時計算,不足 4小時按半日計算,4—8 小時按 1 日計算”,因為在防汛防臺、?;愤\輸事故等搶險救援中,救援隊員每天的工作時間往往在10 至 20 小時之間,簡單以“每人每天 180 元”的補償方式與救援隊員高強度、長時間的付出明顯不匹配。 | 采納。 | ||
47.浙能天然氣運行有限公司:附件3中“緊急購置設備裝備費”如果該項費用補償后,所采購的緊急購置裝備歸屬權應該明確。 | 采納,刪除該項。 | ||
48.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附件3說明中第4條,誤工費按每人每天180元計算。誤工費是否偏低,目前民工資基本上都達到了250-300元左右,技術工達到400元。 | 未采納,應急救援屬公共服務行為,不是市場行為,補償標準參照公務出差標準。 | ||
附則 | 49.紹興市應急管理局:附則中建議增加“市縣兩級應急、財政部門按本辦法執行?!边@一個條目內容。 | 未采納,文中已有表述。 | |
其他意見 | 50.省交通運輸廳:建議合并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同時修改為“應急救援補償堅持‘誰受益誰補償、誰征用誰補償’和‘適當補償'的原則。補償資金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再由征用單位所在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救災資金中解決”。理由:一項應急救援行動,往往需要各級政府、相關行業部門共同參與。如實行“統一歸口”補償機制,可能面臨著征用單位與補償單位意見不一致、歸口到哪級政府補償確定難的問題。 | 未采納,“誰受益誰補償、誰征用誰補償”的原則從大的方面講是正確的,但從統一規范管理和簡便操作上存在各自為政的情況。 | |
51.省交通運輸廳:建議第三章節的標題修改為“征用與補償程序”,并按應急物資裝備征用、行動確認、補償申請、評估復核、發放支付等環節,重新梳理組織文字。理由:這一章節不僅包括補償環節的內容,還包括征用手續、行動確認等其他環節的內容。同時,對征用單位、應急管理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之間的流程銜接不夠明確。如非應急管理系統的有關指揮部調動應急救援隊伍時,相關行業部門與應急管理部門之間如何協調關系,應有規范、可行的流程設計。 | 未采納,第三章主要明確補償程序,分隊伍救援補償和征用補償,內容不宜過于繁復。 | ||
52.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征求意見稿發文單位為省應急管理廳,建議正式發文時增加省財政廳為發文單位,以便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列預案執行。 | 采納。 | ||
53.溫州市應急管理局:按文件表述,指跨地區、跨省調度的補償。建議加一點“該市、縣區域內調度同樣適用該辦法”。 | 未采納,補償適用范圍本身包含了市、縣內應急救援行動。 | ||
54.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建議辦法明確資金補償來源。辦法提出資金由應急部門補償,但是應急部門補償資金的來源需要明確,并說明專用賬戶或基金方式,資金額度等。 | 采納:第六條已明確“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統籌救災資金等予以保障或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 | ||
55.省消防救援總隊:建議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負責現場統籌指揮的作戰行動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核準。 | 未采納,與統一歸口的原則不一致。 | ||
56.省應急管理廳(地震地質處):建議將“指揮部”修改為“應急指揮機構”,表述更為準確。同時增加“地質災害”種類。 | 采納。 | ||
57.省應急管理廳(地震地質處):表述中應急指揮機構應排在應急管理部門前,建議統一表述為“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 | 采納。 | ||
58.省應急管理廳(減災救災處):附件的兩個流程圖中,指向白色框的建議用虛線,不用箭頭。理由:白色框不是一個流程,是對流程的說明。 | 采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