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防辦(民防局),省人防辦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應急支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省委關于推進人防改革發展的相關要求,制定《浙江省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望各單位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8?年?3 月 28日
浙江省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應急支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省委關于推進人防改革發展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人防(民防)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人防從業企業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組建的,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參與應急支援活動的志愿服務團體。
第三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平時與戰時結合、專業化與社會化結合,緊貼實際、立足實戰、務求實用、按需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實行人防(民防)部門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各級人防(民防)主管部門對遂行任務中表現突出的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及隊員給予表揚。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防(民防)主管部門依托所屬事業單位、人防從業企業和社會力量組建民防應急救援隊伍。人防重點鎮(街道)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及社會力量、物力資源,組建民防應急救援隊伍。
第八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有制度、有預案、有專長、
有場所、有庫室的“五有標準”,規范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九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編組一般分為通信保障、
搶險搶修、消防防化等救援隊伍,也可結合實際需要,按需組建。
第十條 省、市級設民防應急救援大隊,縣級以下設民防應急救援隊。民防應急救援隊編配數由組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一般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十一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的主要任務:平時,參加民防救援服務活動,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戰時,擔負消除空襲后果相關任務。
第十二條 通信保障隊的主要任務:平時,參與保障救援現場的指揮通信調度,協助防災警報發放;戰時,主要參與指揮所機動通信、警報通信保障,必要時,負責機動指揮所及現場指揮信息保障。
第十三條 搶險搶修隊的主要任務:平時,參與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搶險搶修和人員救援;戰時,主要參與人防工程及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
第十四條 消防防化隊的主要任務:平時,參與火災、化學品泄漏等突發事件的人員救援、消防滅火、危險化學品處置;戰時,參與防空襲過程中防化觀測、監測、消毒、洗消和重點部位設施、重要經濟目標的防火、滅火工作。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十五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隊員參照《浙江省民防志愿服務
管理辦法》,實施注冊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每年不少于一次隊伍整組。根據需求,調整民防應急救援隊伍結構,調整補充民防應急救援隊隊員、裝備、器材等。
第十七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的訓練時間根據實際自行安排,但一年應不少于兩次(每次2至3天,16至24小時)。
訓練內容
(一)識圖用圖基本知識和隊列基本動作;
(二)城市搶險救災知識;
(三)應急救援基本常識;
(四)專業救援基本技能;
(五)其他需要訓練的內容。
第十八條 平時,積極參與政府應急救援,遇突發事件需采取應急行動時,由人防(民防)主管部門統一指揮、量災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部門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九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隊員管理、技術培訓、裝備維護、值班值勤、請示報告等制度,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五章 綜合保障
第二十條 按照政府補助、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方式,
建立民防應急救援隊伍經費保障渠道。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防(民防)主管部門要集中統一配備民
防應急救援隊伍旗幟、服裝,統一LOGO標志,完善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人防(民防)主管部門為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日常訓練、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場所、器材等保障。
第二十三條 民防應急救援隊伍有關專項經費(訓練經費、演習經費、救援設備購置經費、保險經費等),列入各級人防(民防)主管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并按批準預算,組織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暫行辦法》(浙人防辦〔2010〕7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人防(民防)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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