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扶貧產業增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低收入農戶高水平全面小康計劃” ,堅決打贏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堅戰 ,推動低收入農戶加快增 收和重點幫扶村加快發展 ,實現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科學化 、制度化、規范化,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扶貧產業增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農專發〔〔20201919〕〕3號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扶貧產業增收項目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按規定在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扶貧產業增收項目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 織實施。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四條 扶持對象 。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查認定的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
(二)省級扶貧重點幫扶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產業扶貧項目幫助低收入農戶增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村鄉鎮(街道)范圍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和家庭工業、農家樂、農村電商等經營主體(應吸納低收入農戶就業或低收入農戶參股),低收入農戶增收總額以相關的低收入農戶1年的工資報酬、分紅等為依據。
(四)負責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的各類經營主體。
(五)從事來料加工的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和帶動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增收的來料加工經紀人。
第五條 扶持內容。 扶持方向應符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重點用于以下項目:
(一)種植業、養殖業發展和現有中藥材、竹、茶、果、油(油茶)、蜜、漁等特色產業低產基地改造所需的生產資料、生產設施(設備)等購建,種植業、養殖業基地配套的機耕路、作業道、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等農業產業設施建設項目,以農戶為主體的農家樂、民宿、共享農屋等休閑農業項目。鼓勵各鄉鎮(街道)采取“菜單式”產業扶貧項目,扶持低收入農戶發展產業直接增收。
(二)種植業、養殖業產品加工設備、儲藏設施的購建。
(三)種植業 、養殖業新品種的引進、培育、技術推廣。
(四)種植業、養殖業產品的市場營銷,包括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產品展示展銷場租補助、品牌培育等。
(五)重點幫扶村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集體物業和服務設施的改建、購建。對重點幫扶村集體實施產業發展項目的融資貸款按照3%年率給予貼息。計算公式為:貸款本金×3%÷360×實際天數。每村每年可享受貼息的貸款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六)來料加工業務的崗位補貼和場租補貼。對低收入農戶補貼標準按照本人從事來料加工實際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對來料加工經紀人補貼標準按照其實際支付給低收入農戶加工費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對來料加工經紀人在重點幫扶村設立加工點、扶貧車間等、吸納本村一半以上有勞動力的低收入農戶就近就業的,可對場地租金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補助比例和補助辦法由縣婦聯確定。
(七)小型農村飲用水項目和相關配套項目、村級安全配套設施、村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臺益設施建設。改善重點幫扶村基礎設施方面的支出原則上不高于除異地搬遷和光伏小康工程補助資金以外其他扶貧發展資金總額的30%。
第六條 縣自主、統籌按規定確定具體項目,鼓勵將省補助資金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收益主要用于低收入農戶的,相關扶持資金可視同到戶扶持資金。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扶貧重點村產業發展規劃和縣域產業發展情況,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建立產業發展項目庫,提前明確項目入庫條件,所有入庫項目均需填報績效目標,項目庫納入國家和省級扶貧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監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扶持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取。
第八條 低收入農戶產業增收項目實行備案制,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各鄉鎮(街道)參照磐委辦發〔〔20152015〕〕29號,給予項目總投資的80%的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人均2000元的標準,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鄉鎮(街道)結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以互聯網、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組織低收入農戶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直接申報。縣農業農村局要及時牽頭組織對申報項目初審和實地核查,在申報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按規定公示審核結果,并將擬立項項目納入扶貧項目庫。其中補助對象為低收入農戶個人的,允許不同內容的直補事項以村或鄉鎮(街道)為單位捆綁成一個項目納入項目庫。
收到省補助資金文件后60日內,縣農業農村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從項目庫中選擇落實具體項目,同時將項目落實和資金安排情況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備案。項目立項后,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應及時組織實施,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具體實施單位和補助對象。
實施產業扶貧項目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享受資金補助的,必須以經營主體提供的低收入農戶參股證明或 銀行代發工資清單或書面承諾為依據。來料加工項目享 受資金補助的,必須以來料加工經紀人提供的有低收入農戶簽名的加工費清單和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為依據。縣農業農村局要嚴格審核清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核。項目由縣級政府授權其他部門牽頭組織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初審,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復審匯總。
第九條 縣農業農村局應在落實扶貧產業增收扶持具體項目的同時,將項目信息錄入國家和省扶貧信息管理系統。
縣財政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全面加強脫貧攻堅期內各級各類扶貧資金管理的意見》(財辦〔2018〕24號)要求,加強財政資金監管,及時將扶貧資金分配等信息錄入扶貧資金動態監控系統。
第十條 扶持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需按原程序報備。
第十一條 各扶貧資金項目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浙江省扶貧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扶貧辦〔2018〕34號)和扶貧領域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落實扶貧項目資金等信息公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項目的日常檢查、年度自查和項目驗收工作。年度自查內容包括精準扶貧主要做法與成效、項目實施的地點、內容、進度、成效等情況。
第十三條 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組織檢查組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扶貧產業增收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納入扶貧資金分配績效評價因素,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管理資金,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 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年 鄉鎮(街道)扶貧產業增收項目補助計劃表
磐安縣扶貧產業增收項目管理辦法(磐農[2019]39號)以此件為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