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002606188J/2022-59088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審計 | 體裁分類: | 規范 |
| 文件字號: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審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
浙江省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
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為規范全省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行為,提高審計效率,確保審計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主導的基礎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資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一)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門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資金的項目;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
(四)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投資的項目;
(五)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第三條 ?????????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揮公共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第二章?? 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
第四條 ????????? 預算執行審計主要以建設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章程、制度、決議及簽署的相關合同、協議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審計參考依據。建設項目有關業務規范和經濟技術標準、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生態環境效益評價標準(指標)、公允的市場價格等也可以作為審計依據。
第五條 ????????? 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項目開展預算執行審計一般審計以下內容:
(一)投資決策情況;
(二)項目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履職情況;
(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五)工程招標投標及合同管理情況;
(六)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七)甲供材料設備管理情況;
(八)工程進度控制情況;
(九)工程投資控制情況;
(十)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情況;
(十一)建設單位內部控制情況;
(十二)投資績效和環境保護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六條 ????????? 審計機關對投資決策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項目的投資方向。是否與黨和國家政策導向相一致,有無符合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否體現財政性資金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這一原則,有無擅自投向樓堂館所等限制性領域。
(二)審查項目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是否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要求,是否與城市規劃布局以及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災規劃互相銜接,是否有必要的生活配套設施,有無對城市環境造成污染影響,是否影響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項目選址與建設項目特點、功能、要求是否相適應。
(三)審查項目的決策依據和過程。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完整,擬建項目規模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審查投資估算是否合理,資金來源是否可靠;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估計是否準確。
第七條 ????????? 審計機關對項目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落實情況。公共投資項目審批及監管過程中,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有無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有無擅自設置審批前置條件,有無違規收費和搭車收費,有無出現審批時長超出規定的時限影響項目后續的正常建設甚至緩建、停建,有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統一管理機制,涉審中介是否符合公開公平、競爭有序、收費合理、服務高效的市場化改革趨勢,政府職能轉變尚待改進和完善的方面。
(二)審查職能部門的履職情況。對于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有無在科學論證基礎上,嚴格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有無違背國家投資政策擅自審批或越權審批;有無通過設置排他性條款、區域限制、附加準入條件等限制競爭;有無切斷中介服務機構與政府部門間的利益關聯,建立公開透明的中介服務市場。
第八條 ????????? 審計機關對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審批程序的履行情況。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辦理項目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必要的行政許可,對照審查相關申報材料,審查其事實、文字、數據、表述等是否存在虛假,是否存在先批復、后申請,有無存在化整為零規避審批。
(二)審批結果的執行情況。審查項目建設管理有無違背和偏離行政許可明確的方向和經濟技術指標,有無及時補辦和調整相關行政許可,分析造成差異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 審計機關對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項目土地征收是否經相關部門批準并納入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征(占)用批準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征用和申報審批相脫節等情況下開工建設或占用土地的情況;審查房屋征收部門的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報審,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二)審查委托征地協議和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有無簽訂,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征地或拆遷補償費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房屋調查登記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按程序進行公告;是否取得了拆遷許可證以及拆遷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拆遷實施方案是否按規定獲得了批準。
(三)審查評估機構選定是否合規,評估依據是否充分,過程是否合法,評估收費是否合理,關注評估方法的合理性、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補償安置費用確認程序的合法性,有無故意篡改評估時點、高估補償費用的行為,有無在補償方案公布后搶栽搶種農作物、搶建、擴建、新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是否存在權屬不一致、篡改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騙取國家補償資金等問題。
(四)審查有無擅自擴大拆遷及征地范圍;審查補償標準制定及執行情況;補償資金是否及時到位;審查征地、拆遷實施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賬目,抽查拆遷實施單位和被拆遷人是否按照拆遷安置協議進行補償,有無弄虛作假,截留、冒領、侵占、挪用拆遷資金。
第十條 ????????? 審計機關對工程招標投標及合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招標投標情況審查。審查招標代理委托是否合規,各項招標前期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資金是否落實,是否具備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標段劃分、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招標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有無存在虛假招標、明招暗定、指定分包。審查招標投標過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有無因招標延期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二)工程開標、評標、中標情況審查。審查是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開標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審查投標人和投標文件是否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有無存在圍標串標行為。審查項目在評標過程中是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是否按國家和行業規定及招標文件進行評標,評標過程記錄是否真實、完整。審查項目最終確定中標人的過程是否合法,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是否存在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中標人與合同簽訂人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
(三)項目合同管理情況審查。審查建設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等是否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相關業務。審查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等是否存在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業務,是否存在違法轉包和違規分包,有無存在拖欠民工工資情況。合同實質性條款是否完備、合同條款是否合法、違約條款與違約責任是否對應。業務承接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配備從業人員、技術裝備和管理力量,有無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安全、人員變更及到位率等獎懲條款有無得到實際執行。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有無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或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條 ???????????? 審計機關對工程質量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各參建單位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確定的質量管理事項是否落實。檢查人員、機具和材料是否按要求配備。抽查監理月報、監理日志和旁站記錄等資料,檢查監理人員履職情況。
(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落實施工工序的質量自檢工作;檢查隱蔽工程是否及時得到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是否組織返工或加固修補。檢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等是否進行了報驗,材料是否有檢驗報告,材料設備檢測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未經檢驗的材料設備用于項目,有無偷工減料或是以次充好的情況。
(三)審查相關機構是否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是否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責任追究;質量事故有無處置到位,是否存在遺留問題。
第十二條 ???????????? 審計機關對甲供材料設備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甲供材料設備采購情況審查。檢查材料設備的采購、租賃決策的科學性,計劃和方案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需要,是否經過了價格比較,有無費用高、效率低的現象。檢查對限額以上的材料、設備采購是否實行了招標,招標投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對限額以下材料、設備的采購是否經過了價格比較,采購價格是否合理。檢查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有無背離招標投標實質,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檢查合同簽訂后是否及時全面履行,合同條款的變更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審查材料設備價款調整是否合規,尤其要關注建設單位關聯企業所供設備、材料的價格,防止不合理加價。
(二)甲供材料設備使用情況審查。檢查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出廠檢驗,材料設備到貨后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材料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技術標準等與合同約定是否一致,對于材料設備供應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未按期交貨或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建設單位是否按照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和索賠,審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的處置情況。
(三)審查甲供材料設備出入庫管理制度是否科學、健全,領用手續是否齊全,檢查出入庫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無按規定對有質量問題的材料設備進行單獨存放,有無按規定對剩余材料設備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 審計機關對工程進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抽查工程總進度計劃、各項目子系統進度計劃、各子項目工程進度計劃,確認子系統進度計劃是否合理,是否與總進度計劃一致,是否存在各系統不均衡發展的情況;檢查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合同、委托監理合同、施工總方案等,確認各合同、施工方案關于工期和項目進度的表述是否一致;進度管理計劃是否符合項目批復要求、合同約定及工程定額標準,是否完整、可行。
(二)檢查建設單位和監理進度檢查報告、施工總方案、項目資源需求計劃、費用計劃、各種進度管理計劃、已完工工程量統計表和進度自查記錄等資料,審查進度計劃的落實情況,核實是否存在由于資金到位問題等原因導致進度偏差的情況。是否存在已完工工程量虛報行為。
(三)在由于現實條件改變導致原有進度計劃不適應實際需求的情況下,審查計劃變更的原因是否屬實,變更報價是否合理,變更后的進度計劃是否合規、完整、可行,進度計劃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通過相關部門審批,由于進度計劃變更導致的賠償金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 審計機關對工程投資控制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概算編制情況。審查編制投資概算的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與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范圍及具體工程內容一致,投資規模、設計標準等是否符合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標準,檢查投資概算是否合理,費用組成是否合理、完整、準確,項目所需投資是否考慮充分、恰當。
(二)過程管理、控制情況。審查設計變更的提出是否真實、必要、合規,審批程序是否合規,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變更原因是否合理,變更方案是否優選,變更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相關取費是否符合規定和合同約定,價格是否合理。分析概算執行變化差異較大的原因,審查有無及時進行概算調整。
(三)建設成本核算情況。審查支出內容是否在規定的范圍之內,是否屬于審批概算的建設內容,支出的發生額是否真實、合規,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反映是否真實。審查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有無概算外項目,是否存在“搭車”興建其他無關項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是否存在嚴重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
第十五條 ???????????? 審計機關對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資金籌措審計。審查公共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批復文件要求進行籌集,資金來源渠道是否規范,是否符合地方性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求,各類建設資金是否及時到位,關注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原因及其影響。
(二)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審查賬務處理是否合規、正確,反映是否全面真實,成本分攤是否正確、合規,公共投資項目成本支付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按合同約定、批準的概算和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支付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手續是否合法、齊全;資金支付是否及時,關注有無因支付不及時引起的項目建設成本增加;審查有無虛假報表、虛開發票、虛假結算等問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存在拖欠分包、勞務合作等單位工程款問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項目建設管理費有無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業務招待費是否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是否按規定報批;建設單位有無存在收入不入賬、揮霍浪費、擠占挪用、貪污私分、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等問題。
第十六條 ???????????? 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完整合規性。查閱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造價管理制度、設計變更和簽證管理制度、合同價款支付制度、材料設備采購、驗收、領用、盤點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經濟決策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規范、健全。
(二)重大經濟決策流程合規性。查閱與項目相關的黨委會議紀要、辦公會議紀要等,審查重大經濟事項有無按規定進行集體決策,決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審批。
(三)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查閱建設單位內部各部門職能文件、管理流程圖等,檢查建設單位組織機構是否健全,建設管理力量配備是否合理,重大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執行,是否明確了具體的執行部門,是否進行過程監控。
(四)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查閱以往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及相應的審計整改報告,審查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是否整改,并建立相應的長效機制,未整改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審計意見、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 審計機關對投資績效和環境保護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是否符合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是否完整、科學、合理;審查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是否包括環境保護措施內容。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是否同步、有效。審查施工活動環境保護措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環保要求,污染物收集、處置措施是否落實,相關記錄是否真實完整,監測方法是否合規有效。
(二)全面評價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制度的實施情況。綜合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評價項目的建設目標是否有效實現。
第三章??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 審計機關在開展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時,應根據審計目標、項目實施進度、審計頻次等因素及第五條涵蓋方面,確定合適的審計內容。
第十九條 ???????????? 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時應當取得以下資料:
(一)決策及前期審批資料。包括政府及主管部門與項目相關的各類會議紀要、抄告單、記錄、備忘錄等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審查意見回復單;項目建議書文本、項目建議書審批意見及前期工作通知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見;初步設計文本、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歷次調整概算文件;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人防、環保、消防、交通、園林、市政、文物、通訊、水利等部門)批準文件或取得的有關協議。
(二)政策處理資料。包括用地申請報告及用地批準書、土地出讓金及稅費繳納、土地使用權屬文件等資料;拆遷安置意見、協議、方案、評估資料、評估協議;土地征用公告、征用標準文件、房屋拆遷許可證、征用協議等資料;各種征遷工作統計表格。
(三)建設管理資料。包括年度計劃批復文件;施工圖及施工圖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咨詢等合同;工程統計報表或工程進度資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清單、合同及出入庫資料;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工程聯系單及相關工作會議記錄資料;施工方案、施工日志、質檢報告、監理日記、監理報告、驗收資料、第三方檢測資料;工程會議紀要、監理會議紀要;已完單項工程或合同的結算資料。
(四)財務相關資料。包括自項目籌建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項目有關賬套、會計憑證,以及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資料。
(五)內部控制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及項目建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地方黨委政府與項目有關的會議紀要、記錄、備忘錄、內控制度等。
(六)以往國家審計和其他外部監督情況及結果,內部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核)結果。
(七)審計組需要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供貨、監理、咨詢等承接項目的單位、個人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調查時應注重取證的程序性、充分性和相關性。審計報告涉及承接項目單位利益的,應當征求其意見并告知救濟途徑。
第二十一條 ?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加公共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但不得委托或者授權社會審計機構、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獨立組織實施。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機關人員不應少于2人,且審計組組長、主審應由審計機關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的監管,明確有關權利義務,督促執行廉政、保密等紀律,嚴格控制審計質量。
第二十三條 ? 審計組應充分利用被審計單位現有的業務系統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外部數據,開展大數據審計,同時必須采取措施做好數據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 審計組應重視工程現場調查和實質性測試,著重核查項目用地、建設內容、工程進度、甲供材料管理、承接項目單位履職、工程質量等方面與提供資料及控制體系是否相符。對于現場調查發現的問題和情況,應當及時取證。
第二十五條 ?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整改到位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依照審計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 本實施細則由浙江省審計廳負責解釋,自年 2月 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