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MB1144399L/2019-48910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縣交通運輸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磐安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定期培訓制度》的通知
綜合行政執法隊,局屬各各科室:
為認真落實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審核人員業務水平,現結合我局實際,制訂《磐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定期培訓制度》,請遵照執行。
磐安縣交通運輸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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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業務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培訓范圍是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和承擔法制審核工作人員。
第三條??培訓應當堅持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注重實效,堅持培訓的經常化、規范化,使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全面掌握法律知識、業務知識。
第四條??培訓工作由磐安縣交通運輸局統一組織。
第五條??培訓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
(二)憲法以及國家相關基本法律知識;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依據;
(四)依法行政相關內容。
新頒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應及時納入學習培訓內容。
第六條??培訓采取集中授課與自學相結合的方式,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學時、課程和教材參加培訓。
第七條??培訓類別分為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專題培訓。
(一)任職培訓。新從事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在上崗前接受我局組織的任職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正式從事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工作。
在法制系統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取得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除政府法制部門有明確規定外,可不經過培訓直接承擔法制審核工作。
(二)崗位培訓。從事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崗位培訓。原則上,崗位培訓每年應當組織一次,且所有法制審核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三)專題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從事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專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講座進行培訓。
(四)自主培訓。根據工作需要采取統一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個人靈活安排,通過網絡在線或學習指定書目、材料等方式進行主動式自我學習教育。
第八條??建立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工作人員培訓檔案。對培訓學習情況應當進行考核,作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工作及任職能力的重要依據。考核項目包括培訓考試成績、學時統計、自學記錄,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暫停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資格,限期補課直至通過,兩次不合格(包括補課不合格)的,調離行政執法和法制審核崗位。
第九條??我局支持鼓勵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參加法律學歷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本制度由磐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