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工業投資項目建設,提高項目質量,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建立項目管理組織
成立磐安縣工業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工業領導任組長,365行政服務中心主任任常務副組長,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經貿局局長任副組長,發改局、財政局、環保局、規劃局、國土局、林業局、新城區管委會、磐安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工業項目管理辦),設在縣經貿局。相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負責項目的管理工作。
二、加強項目落地管理
加強項目落地全過程的管理,明確項目落地的考察、協調和許可辦法,規范項目的落地行為,推進項目的落地進度。
(一)項目考察
1、凡在磐安縣境內要求安排用地的工業項目,均需經有關部門聯合考察。
2、項目考察由項目落地單位(指新城區、磐安工業園區管委會或鄉鎮政府,下同)提出申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原則上一個星期內,由縣工業項目管理辦牽頭,組織經貿局、發改局、國土局、環保局、項目引進單位等部門共同實施。重點考察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政策和《磐安縣制造業產業導向目錄》;
(2)是否符合我縣“二帶三區”產業布局規劃;
(3)是否符合生態縣建設要求,達到環保標準;
(4)是否符合節能降耗的要求;
(5)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工業畝產等指標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縣工業項目管理辦通知,若有關單位對該項目落地無異議的,可視情決定是否派員參加。
3、項目考察完成后,由縣工業項目管理辦填寫《磐安縣工業投資項目考察報告表》(見附表),考察小組人員要在考察報告表中簽署考察意見。縣工業項目管理辦根據考察小組人員的意見,提出綜合性的意見,明確以下內容:
(1)是否同意立項和供地;
(2)用地面積;
(3)開工、竣工和投產的時間要求;
(4)環保、能耗等控制要求;
(5)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4、工業投資項目考察綜合性意見應報縣政府和縣領導小組備案。
(二)項目決策
項目落地單位根據考察小組及縣工業項目管理辦的意見,召開班子會議研究確定項目落地有關事宜。一般性用地項目經落地單位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即進入項目許可階段;需經協調的項目,提交縣領導小組協調后再進入項目許可階段。
(三)項目協調
對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需用地20畝以上、項目落地意見有分歧、要求享受“一企一策”等工業投資項目,由項目落地單位提交縣領導小組協調。
協調會議根據需要安排召開,并可根據項目的需要,邀請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外的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已通知應參會的單位未派員參加會議的,視同該單位同意協調會議所作出的意見。
(四)項目許可
1、項目投資協議書:根據項目落地單位班子會議確定的意見或協調會議的紀要,項目落地單位要及時與項目業主簽訂投資協議書,明確班子會議意見、協調會議紀要的要求、其它有關約定及違約責任,項目業主應向落地單位繳納項目開工、竣工、投產和年畝均稅收保證金。
2、項目用地的招拍掛:項目用地必須通過工業用地招拍掛方式取得。項目用地出讓方案由縣國土局會同縣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和土地出讓所在地單位(新城區、磐安工業園區或鄉鎮政府)擬訂,報縣政府審定后實施。
參加工業用地競標的項目業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已經聯合考察認可同意。
(2)業主的項目已經落地單位班子會議或協調會議明確同意供地;
(3)業主的項目符合競標地塊的產業布局、環保、能耗等政策要求;
(4)落地單位班子會議或協調會議明確的業主的項目用地面積不少于競標地塊的面積。
項目業主競得項目用地后,縣國土局要及時與業主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補充合同,在合同和補充合同中要約定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建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控制指標及土地預登記、發證等事項,明確相應違約責任。
3、項目審批:項目投資業主(或委托項目落地單位)可以同時到365行政服務中心的縣經貿局、發改局、規劃局、環保局、林業局等部門的辦事窗口,辦理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立項、規劃用地許可、用地許可等行政許可或登記備案。相關部門在收到投資業主有條件提供的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審批權限在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則相關部門在收齊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并負責聯系按上一級部門承諾的時間審批到位。同一項目,前置審批部門的審批書,由前置審批部門直接提供給下一審批部門。
三、做好項目服務
項目供地后,業主要及時組織項目建設。項目引進單位、項目落地單位、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服務工作。
(一)責任分工
項目引進單位:①幫助做好開工的準備工作,督促業主盡快開工建設;②督促業主按照投資協議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投資;③如業主違反投資協議書和有關規定,要配合做好項目清理工作;④項目竣工投產后,要與企業保持經常聯系,及時發現并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項目落地單位:①負責代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以及聯系臨時辦公場所;②負責組織項目設計圖紙審查,把好規劃關;③負責提供項目施工條件,并督促業主盡早開工建設;④建立有資質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單,并實行動態管理,供項目業主選擇;⑤負責提出項目的清理方案,協助國土管理部門落實相關處罰并依法清理土地。
相關職能部門:①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項目的審批或備案手續;②協助項目落地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服務;③督促業主按照投資協議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完成項目建設并竣工投產。
(二)項目聯系
項目引進單位、項目落地單位對每一個落地項目明確專人負責聯系服務;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重點項目由縣領導聯系,并落實機關部門跟蹤服務;對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成立專門協調小組,由縣領導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為項目建設提供服務。
項目聯系人的職責:①與業主保持日常聯系,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②協助業主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③督促業主履行投資協議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補充合同的約定。
(三)項目督查
縣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項目推進督查會,項目落地單位及主要職能部門匯報項目推進情況,分析研究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落實相應的措施。由縣工業項目管理辦對項目實施情況實施動態跟蹤,每月對項目進度情況進行通報;重點工業項目每季度在《今日磐安》、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四、加強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投產后,由縣工業項目管理辦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對項目建設投資和履約情況作出綜合的評價,為履約獎懲、項目清理提供依據。
1、項目驗收的主要任務和內容:①評估項目的實際投資額、投資內容、資產構成等;②審核項目履行投資協議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補充合同的情況;③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④對項目投資和履約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2、項目驗收應具備的條件:①主要生產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聯動負荷測試合格并已投入生產;②生產性和輔助性設施已按照設計要求建成,并能滿足生產使用;③環保、能耗、消防、工程質量等已通過單項驗收。
3、驗收時間:項目建成投產,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在投產后一個月之內,由項目落地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縣工業項目管理辦組織相關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一個月內作出綜合評價。
4、獎懲:經驗收未完成協議投資計劃50%的、未按規劃要求建設的項目為不合格項目,對不合格項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進行復檢,直至合格為止。在項目驗收合格以前,除有明文規定以外原則上不得享受縣內工業經濟有關獎勵政策。
五、抓好項目清理
縣工業項目管理辦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落地單位每半年要對投資項目進行一次清查,對違反投資協議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處理,對情況嚴重的列為清理的對象。
1、項目清理的對象:取得工業用地超過六個月并且已具備開工條件而未開工的項目;已開工超過一年未建成投產的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期為兩年);已投產但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額不足25%的項目;未能履行投資協議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
2、項目清理的組織:由縣國土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工作。
3、項目清理辦法:
(1)已供地未開工項目:超過約定開工日期未開工的,由落地單位書面通知業主,督促業主盡快開工;超過約定開工日期一年但未滿兩年未開工的,向業主征收土地閑置費;超過約定開工日期二年未開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將業主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息)扣除土地閑置費后,退還給業主。
(2)已開工難投產項目:指主廠房開工超過一年,因業主自身原因難以建成投產或開工后未經批準中止建設連續滿一年,以及已停產的項目。清理辦法:土建未完成的由落地單位按原土地出讓價格和土建實際投入回購;土建已完工的由落地單位按原土地出讓價格和建筑物評估重置價回購。回購資產的過戶費用免繳,過戶稅金按同等額度由財政獎勵給落地單位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如業主要求整體轉讓的,需經落地單位和縣國土局審查,報經縣政府批準同意。
(3)投資額過少項目:對已開發建設面積比例不足1/3或投資額(不包括土地受讓金額)不足25%的,中止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項目,向業主征收土地閑置費,滿二年的依法收回。
(4)土地嚴重閑置項目:由于多種原因造成一個項目土地閑置10畝以上的,受讓土地可重新分割的,由項目落地單位與業主協商進行用地規劃調整,壓縮項目用地面積,由項目落地單位按原土地出讓價格回購;若受讓土地難以分割的,由縣國土局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后期項目開工建設。
(5)投資協議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補充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進行清理。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之前已引進的項目,從項目現狀所處的環節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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